成都

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上游犯罪: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知或洞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践。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下游犯罪:指的就是洗钱犯罪。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洗钱罪的主体不应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只能是上游犯罪。上游犯罪是指洗钱罪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性犯罪,由于其与洗钱罪有密切联系,故一般将洗钱犯罪的对象称为上游犯罪,将洗钱罪称为下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搭枯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团段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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