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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晒成交单图可能另有真相,微商真的那么好做吗?

“微商的生意真的那么好做吗?”日前,消费者刘女士颇为困惑地向记者询问。她告诉记者,她有个朋友近期一直在朋友圈里推荐其代理的一个陌生的化妆品品牌。产品价格属于中档,一套洗面奶、保湿水、保湿乳售价400多元,但是这位朋友晒出的交易记录却表明其产品颇受朋友们追捧,交易额居高不下,而且人们还不停地催她快点上新。看到这些,刘女士也就跟着买了一套护肤品,可是她使用后并没有觉得比自己以前用的产品好。


消费者周女士则向记者反映,她的朋友在朋友圈里卖橙子,说是又甜汁水又多,不仅晒了产品图,还晒出交易的聊天记录,不少人都是追加购买,看着真不错。当时她也心动了,就买了一箱,可是打开箱子才发现,橙子不仅比原来晒图中的小了不少,甚至有发霉的,即便是好的吃起来也不甜,还不如街边买来的橙子好吃,但由于是朋友,也只能自认倒霉。刘女士和周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近来,有不少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类似的问题,更有甚者,有消费者因为相信了这样的晒单记录被骗而生“剁手”之念。


消费者吴女士日前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前不久有个人申请加她好友,并注明了“超A精品”的字样,她通过后发现这个人晒出的商品图片的确非常精致,同时晒出的有顾客称赞产品的聊天记录,及每天的交易记录。“本来我想,那么多人买,宝贝应该是不错的吧。”吴女士试着买了些价格不高的小东西,都能准时收到货,而且质量也的确不错,于是在一次大促中一次下单购买了上千元的商品,结果她等了很久都没有收到货,再去找这个人,发现她已经被拉黑了。“如果这个人是个骗子,怎样会有那么多人去跟他买货??”吴女士在百般懊悔的同时,也表示百思不得其解。


“以前我也认为这些交易都是真实的,自己入行以后才知道那都是软件做的。”消费者梁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爆料,她有个朋友在朋友圈里销售韩国进口的化妆品,而且还动员她一起代理。她看到这个朋友每天都晒出大量的交易订单和顾客的好评,她也就交了1000元资金成为了朋友的下一级代理。可是,入行后,朋友才告诉她,那些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都是可以用软件做出来的。


梁女士介绍说,制作这些以假乱真的截图可以自己操作也可以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购买。“现在很多人都有两个手机号,手机上下载一个软件就能同时开启两个甚至更多微信号,制造自己和顾客聊天的假聊天记录,此外还可以利用家人的号来做假。而成交记录图,可以找PS高手帮忙,也可以在网上购买。”


记者在百度上输入关键词“微商晒单”,下面便出现“微商晒单神奇”“微商晒单软件”“微商晒单配文字”等联想关键词。下面搜索出的信息,第一条“微信对话截图微商小白变大咖必备神器”的右边标注了“广告”的字样。记者点开后发现是“我爱截图”网,首页上除了各项下载按键,还秀出了部分界面的截图;右侧的在线客服对话框中,滚动显示“手机版特价仅需90元、电脑板特价68元”字样,而在线客服不仅有售前咨询有售后的技术支持。


记者又点开“经典案例一”,其说明为“微商在销售自己的产品的过程中,可以营造一些缺货的状态,刺激代理多囤货并对普通用户产生销售火爆的局面(印象),这在微商前期自我包装(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仅是网上,记者使用的是华为手机,打开华为应用市场搜索“截图”,排在首位的微信截图王,下面的小字标注的小编推荐理由为“微商必不可少的微信对话截图软件”,搜索“微信对话”,排在首位的则是微信对话生成器。记者下载并进行安装,打开后发现其主要为微信截图和支付宝截图,而微信截图除有首页、聊天、新朋友选项外,有微信零钱、转账及红包选项。记者随意点开了支付宝月账单,通过外观和内容设置,便生成了虚假的支付宝月账单。


对于微商利用软件制作虚假销售页面的问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这种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利用软件制作虚假宣传广告虽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但却很难取证。因此,提醒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不管是买家、卖家,都要仔细甄别,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而针对利用造假软件是否涉及违法问题,邱宝昌表示,这要取决于软件的制作者是否存在不良动机。如果开发者开发软件的目的是有意识地在配合犯罪分子,那就可能存在违法问题。但如果不存在不良动机,只是娱乐而已,那就很难定论。


邱宝昌也指出,一方面,在共享经济环境中,微信平台的提供者通过获取用户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等方式获益,就应该负起通过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管控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一些应用商店往往对APP产品“来者不拒”,而不良APP产品一旦在手机上为所欲为,人们往往会陷入溯源无根、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8月1日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应用商店对于应用程序的提供者有审核的义务。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乐也表示,根据《消法》,除明晰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权利职责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碎片化工具提供者作为微商中的重要主体,亦应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两类服务提供者主体性质的不相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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