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里,一个自称是美容师的微信好友,天天在朋友圈里发她帮助别人改善肌肤的前后对比图。沈阳的李女士看完广告动心了,花了4万元做超声刀美容。
岂料,李女士感觉这次美容并没有像朋友圈宣传的那样有效果,“还对皮肤造成了危害。”愤怒之下,她将朋友圈广告的发布者诉至法院,索赔17万元。
这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该朋友圈发布者在隐瞒其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美容服务费4万元。
去年9月,沈阳女子李玲(化名)注意到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超声刀美容广告,“零创伤、抚平皱纹、年轻10岁……”诸如此类的广告语再配上顾客改善肌肤的前后对比图,让渴望变美的李玲彻底动心了。
李玲与朋友圈广告的发布者赵洁(化名)相识,她向对方表示想要进行超声刀美容。随后,李玲便来到赵洁经营的这家美容院探访,在与赵洁协商后,她决定交纳4万元美容费进行整体面部、颈部超声刀美容。
收取美容费后,赵洁委托他人为李玲提供了40分钟的超声刀美容仪器服务。可事后,李玲觉得这个“抗衰老仪器”没给她带来美容效果,还产生了危害,并诉至法院索赔损害费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被告赵洁拒绝赔偿并辩称:“我认为原告美容是有效果的,我们是有资质的,原告自愿支付美容费接受超声刀服务,并且得到相应的服务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缺乏提供美容服务的相关资质,在其开设的美容院以及发布美容广告的情况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具有相应的美容资质,故被告隐瞒其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这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美容服务费4万元。现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损失的实际发生,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