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民政部集中回应离婚冷静期、结婚无需户口簿等热点

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就其中的相关内容,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登记是组成家庭的起点。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整。为贯彻实施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民政部在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部分基层婚姻登记机关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进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删除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中需出具居民户口簿的相关规定 方便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次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从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出发,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现行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需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簿是其有效证明材料。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现有规定给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带来很多限制,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无形中也增加了额外负担,取消当事人提供户口簿的规定则解决了这个难题,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社会公平扎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一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施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推进政务服务“放管服”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6月起先后在七省二市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目前已扩大到21个省、区、市。试点效果良好,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可和赞同。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只要凭一方当事人身份证、居住证就可以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此类试点已充分说明婚姻登记制度实际上已与当事人的户籍地脱钩,也预示着户口簿已失去现行条例中的原有作用。随着一系列减证便民政策陆续出台,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了身份信息集成统一、多证合一。

同时,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下,提供户口簿主要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也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将户口簿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人口管理的发展趋势。为配套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取消居民户口簿的限制,允许婚姻当事人凭居民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既是建立现代户籍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最大程度实现便民利民的一种有效措施。

二是婚姻管理信息全国联网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现实可能。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同时,为确保公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优化婚姻管理政务服务,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176号),并专线联通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通过这种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保证“全国通办”的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让当事人个人提供户口簿等做法事实上已失去意义和必要性,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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