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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机构修正规定:法院录音录像保存延长至3年半

  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现行“法院组织法”规定,法庭录音、录像内容,应保存至裁判确定后2年,始得除去其录音、录像。台湾立法机构会31日三读通过修正条文,规定法庭录音、录像内容,应保存至裁判确定后3年6个月,始得除去其录音、录像。

  据悉,“法院组织法”第90条之2条文仅规定法庭录音、录像内容应保存至裁判确定后2年,将使法庭录音、录像内容于得请求评鉴期间内,可能即因销毁而陷于灭失,影响评鉴事证的调查。

  报道称,时代力量立法机构党团、国民党“立委”叶毓兰提案希望延长保存时间。台立法机构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日前审查时,在场“立委”达成共识,将保存时间改为3年6个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三读条文规定,法庭录音、录像内容,应保存至裁判确定后3年6个月,始得除去其录音、录像。但经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确定的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档案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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