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1978104号文件内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年月日发布)

  概述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作好这项工作,特指定本办法。

  法规条款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0周岁,女年满0周岁,连续工龄满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0周岁、女年满周岁,连续工龄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发给;连续工龄满年不满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0%发给;连续工龄满0年不满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0%发给。退休费低于元的,按元发给。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元的,按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肺病人在离职修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0%的生活费,低于0元的,按0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异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00元。

  退职工人异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机器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舰艇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古和招供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声。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 版权声明
评论 抢沙发
加载中~
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的相关信息
每日一言
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Not afraid of people blocking, I'm afraid their surr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