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点规定,个人未缴费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非“三无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按以下办法计算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1、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全额计入;
2、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计入。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毕型塌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其获得的医疗救助金不受本办法规定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的限制。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由批准其享受低保、五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从其纳入保障范围之日起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从其退出保障范围的次日起不再享受原有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疗救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按其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未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手圆申请或不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
年未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既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又没有准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年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
扩展资料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除外);
3、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三)低收入家租耐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 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 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福利网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